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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,是可以免納贈與稅,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,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,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,以自己資金,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,其資金以贈與論,應課徵贈與稅,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。


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,並享有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,其應於購買農地時,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,再以「農地」贈與之方式,移轉予其子女,始可享有免稅優惠,惟仍須受五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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